土地使用权相关核心条文主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同时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共同界定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取得方式、权利范围、期限、流转与终止规则,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且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用益物权,设立这项权利的核心原因是在土地所有权不能随意变动的基础上,把土地使用权益单独分离出来,让单位和个人可以合法利用土地开展生产建设,兼顾土地资源管控与市场使用需求,办理相关权利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完成申请、审批、登记,登记完成之后土地使用权正式产生物权效力,受法律保护。
一、核心法律条文
民法典相关条文
-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用益物权,适用本条基础规则。
-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第三百四十七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 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文
-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二、土地使用权分类对照表
表格
| 类别 | 土地所有权归属 | 取得方式 | 典型用途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国家所有 | 出让、划拨 | 住宅、商业、工业项目建设 |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民集体所有 | 依法审批取得 | 乡村产业、公共配套建设 |
| 宅基地使用权 | 农民集体所有 | 农户申请审批 |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 |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农民集体所有 / 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 | 承包合同签订 | 农业种植养殖生产 |
三、土地使用权基本办理步骤
- 提交用地申请,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用地申请材料,明确用地位置、面积、用途。
- 部门审核,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用地预审,核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用地性质合规。
- 确定取得方式,经营性用地走招拍挂,符合条件项目可申请划拨用地。
- 签订法定文书,出让类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
- 不动产登记,完成登记之后,领取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生效。
【相关 FAQ】
问题 1: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是不是同一个权利?
回答 1:不是,土地所有权是土地的归属权,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国家,集体土地所有权归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不改变土地本身所有权归属。
问题 2: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这两种取得方式条文上有什么差别?
回答 2: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经营性用地优先招拍挂出让,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是经批准无偿或者低补偿取得,一般用于公益类项目,转让时需要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
问题 3: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条文规定怎么处理?
回答 3: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缴纳或者减免,按照后续配套行政法规执行,不需要权利人主动重新申请审批。
【数据来源】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免责申明】
本文内容仅为法律条文科普解读,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土地使用权相关业务办理,请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新正式文件以及专业法律人员意见为准。
本文来自作者[买房改造日常]投稿,不代表中联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zlhome.com/c267/202610/53631.html
评论列表(4条)
我是中联网的签约作者“买房改造日常”!
希望本篇文章《土地使用权解释 法定条文详解》能对你有所帮助!
本站[中联网]内容主要涵盖:,房产百科,租房百科,装修百科,装修风格,设计百科,软装百科,家具百科,生活百科
本文概览:土地使用权相关核心条文主要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同时配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两部法律共同界定土地使用权的定义、取得方式、权利范围、期限、流转与终止规则,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且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用益物权,设立这项权利的核心原因是在土地所有权不能随意变动的基础上,把土地使用权益单独分离出来,让单位和个人可以合法利用土地开展生产建设,兼顾土地资源管控与市场使用需求,办理相关权利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完成申请、审批、登记,登记完成之后土地使用权正式产生物权效力,受法律保护。